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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各级人大代表监督司法案件办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2

       (2016年5月20日鄂托克旗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保障鄂托克旗各级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监督司法工作,规范监督司法程序和代表监督司法行为,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自治区人大代表监督司法案件办理办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依法接受工作监督。旗人大常委会支持人大代表对司法案件进行工作监督。

       第三条 人大代表监督司法案件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公开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大代表履行监督职责,对具体司法案件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通过旗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转办。

       第五条 人大代表监督司法案件的范围:

       (一)反映司法机关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明显不公的

       (二)反映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反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

       (四)司法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包庇纵容的

       第六条 人大代表监督司法案件主要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的案件

       (二)人大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调研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性质严重的案件

       第七条 人大代表监督司法案件的办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大代表监督司法案件要以书面形式将监督意见、建议等提交旗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经主任会议决定后,交司法部门办理

       (二)司法机关对交办的监督案件应当由主要领导及时签批,依法办理,最迟不超过90日书面报告办理结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能按期办理的,应当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报告办理结果和进展情况由司法机关主要领导签发

       (三)司法机关答复的办理情况,由旗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督促司法机关及时公开回复人大代表。

       第八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向旗人大常委会作出检查:

       (一) 不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限办结

       (三) 提供虚假情况

       (四) 对申诉、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第九条 人大代表本人为司法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本人为司法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参与诉讼,在结案前,不得以代表身份向司法部门提出处理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人大代表知悉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内容,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对司法案件进行监督,需要查阅、复制诉讼档案材料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在监督司法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旗人大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