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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大常委会关于选举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宣誓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2

       (2015年11月13日鄂托克旗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规范依法履职行为,做到依宪执政、依法行政,自觉接受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意识,增强其履行职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旗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选举人员、任命人员),以及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下人员在通过旗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旗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后,应公开向宪法宣誓。

       (一)旗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办(委)主任、副主任;

       (二)旗人民政府旗长、副旗长,旗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主要负责人;

       (三)旗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四)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旗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宣誓仪式在旗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举行的,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实施,常务主席主持;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举行的,由旗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 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监誓人、领誓人、宣誓人统一着正装或制式服装。

       第六条 宣誓人宣誓时,面向国旗或国徽,成立正姿势。左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置于胸前,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领誓人以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正前方。

       第七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旗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设监誓人,监誓人应当站在宣誓人正前方两侧,面向宣誓人。领誓人由在宣誓人中产生。

       第八条 监誓人宣布宣誓开始,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诵读;宣誓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分别依次报出自己姓名。

       第九条 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十条 选举人员和任命人员宣誓原则上在旗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和旗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举行。大会主席团和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单独举行。同时涉及不同类型宣誓人时,应当分层次进行宣誓。

       第十一条 宣誓仪式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录播,并在旗电视台予以播放,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