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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大常委会向代表通报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2
       (2015年11月13日鄂托克旗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扩大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渠道,保障人大代表对本旗有关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代表法》、《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旗人大常委会要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旗人大代表通报有关重要情况,重大事项事先征求代表意见,使代表了解掌握本旗的重要情况,更好地做好代表工作。

       第三条 重要情况通报,是指旗人大常委会应保障旗人大代表的知情权,对旗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常委会其他重要情况,除必须保密的以外,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人大代表通报。

       第四条 重大事项征求意见,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应当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旗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应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向代表通报重要情况的内容包括: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本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三)涉及本旗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情况;

  (四)关系本旗全局和经济长远发展以及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五)重、特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六)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七)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的重大案件和重要工作情况;

       (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本级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情况;

       (九)其它需要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 向代表通报重要情况的方式:

  (一)对关系本旗全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可通过新闻媒体、广播、微信等平台向代表通报情况;

  (二)对一些特别重要、特别紧急的工作情况,要及时召开代表会议随时通报;

  (三)对“一府两院”领导的有关重要讲话、重要文件以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惠民实事办理和代表建议办理等情况,印发书面专题材料后向代表通报;

  (四)编发工作简报和情况通报;

  (五)通过召开苏木镇人大主席工作联络会议,开展苏木镇人大代表之家活动,通报有关情况;

       (六)旗人大常委会召开代表座谈会,加强与代表联系,及时向代表通报情况;

       第七条 重大事项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内容:

       (一)旗人大常委会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草案,应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

       (二)旗人大常委会批准旗人民政府关于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决策出台前,实施重要改革前,应充分听取和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事项的处理,应征求人大代表意见;

       (四)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向代表征求意见的形式:

       (一)深入基层调研。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二)召开座谈会。组织人大代表就某一方面工作开展座谈交流,集中民智、反映社情民意,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

       (三)问卷调查。采取无记名方式征求代表意见建议,认真梳理汇总合理化意见建议。

       (四)发放征求意见函。就某方面工作发放征求意见函,提高征求意见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五)设置意见箱。随时收集代表意见建议,及时向代表反馈。

       (六)设置电子邮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征求意见。

       第九条 旗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落实《宪法》、《代表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把向代表通报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征求意见作为密切联系代表、扩大代表知情权的重要措施,积极为代表搞好服务,主动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代表作用。

  第十条 旗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要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对需要通报的重要情况和征询内容要及时向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认真落实。

  第十一条 代表对所通报和征询的工作如有建议和意见,应当及时提出,旗人大常委会要及时搜集汇总,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反馈代表。

       第十二条 应当保密的重要情况通报和重大事项征求意见的内容,人大代表应做好保密措施,以防泄漏。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