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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大常委会旗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2

       (2015年11月13日鄂托克旗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依法履行宪法及法律赋予旗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权,加强旗人大常委会对旗本级财政预算(以下简称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规范预算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市本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本级总预算执行的监督、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的审查批准、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鄂托克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蒙西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的预算是本级总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旗人大常委会将园区管委会的预算工作列入本级预算监督范围。

       第三条 旗人大常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预算审查监督职权。

       第四条 旗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旗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旗人民政府要建立地方性政府债务协调机制,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统筹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旗人民政府如确需举债,应当严格按照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由自治区政府代为举债,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同时,政府债务要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第五条 旗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可以听取和审议相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和视察、审查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题询问,必要时,可以就预算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旗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和旗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对旗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必要资料。

       第六条 旗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预决算相关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时形成的审议意见,交由旗人民政府研究办理,涉及园区管委会的问题交由园区管委会办理。

       旗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决算的决议、决定,落实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决算的审议意见。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由旗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旗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旗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旗人民政府关于预决算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并对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涉及园区管委会工作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旗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园区管委会进行报告工作。

       第七条 旗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负责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意见的征集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按照旗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协助财经委对相关部门预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第八条 经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财经委可以成立预算审查专家委员会,聘请专家和相关人员协助做好预算审查工作。预算审查经费列入旗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旗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旗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算,以及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等预算信息,旗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十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编制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园区管委会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需单独编制,由旗财政部门进行汇总,经旗人民政府审定后,在旗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旗人民政府应当将汇总的本年度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请旗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形成预算草案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编制预算草案,一般收支编制应当到“款”,重点支出编制应当到“项”,内容应当包括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对旗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及相关审查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本年度的预算安排,保证本年度预算完成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时,需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标准及有关说明;

       (二)公共财政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预算平衡表;

       (三)各部门预算表及其说明;

       (四)专项资金预算表及相关资料;

       (五)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提供的预算草案内容;

       (六)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旗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前,可以组织部分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旗人大代表和预算审查专家进行征求意见,可以选择部分预算部门,重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查。审查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政策;

       (二)是否与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

       (三)预算收支内容是否完整;

       (四)部门预算、专项资金安排是否科学、合理;

       (五)预备费是否按规定设置;

       (六)为完成预算拟采取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七)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旗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转交旗人民政府进行研究处理,涉及园区管委会的问题由园区管委会进行研究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修改情况,初审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旗人民政府处理并反馈后,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预算经旗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旗财政部门及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旗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旗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和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六条 旗人大常委会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各类预算的收支平衡情况;

       (二)各类预算收入的依法征缴情况;

       (三)涉及民生等重点支出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四)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情况;

       (五)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七)财政监管制度情况;

       (八)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期间,各园区管委会向旗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本年度上一阶段各类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民生等重点支出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旗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应当加强调查研究。

       旗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提出的问题,旗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和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必要时,旗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旗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旗人大代表和预算审查专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旗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旗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旗人大常委会与旗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之间有效的预算信息共享制度,预算执行中出现重大情况的,旗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旗财政部门、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应当按月向财经委员会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完成情况报表等资料和数据信息。适时建立财经委与旗财政、园区管委会财政、审计部门联网的信息系统,旗人民政府及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为该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关信息和服务。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在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旗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原则在当年八月至十月期间,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原批准的预算预计出现赤字的;

       (二)需要动用年度预算超收收入以及其他新增财力增加支出的,或者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增加支出的;

       (三)取得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并安排相应支出的;

       (四)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社会保障等资金调减的;

       (五)需要审查和批准的其他调整事项。

       园区管委会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园区管委会提出调整方案,交由旗财政部门汇总后提出预算调整的议案(园区管委会提出的调整方案作为附件),由旗人民政府提请旗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严格预算超收收入资金的使用,预算超收收入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二十三条 旗财政部门应当于旗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初步方案报送财经委征求意见。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和保证调整预算执行的措施,同时,应当报送调整项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方案初步方案后,提出意见建议,并向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交由旗财政部门及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研究处理,相关财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意见五日内,将预算草案的修改情况向财经委反馈,初审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财经委应当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和超收收入使用安排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于旗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或报告、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说明提交旗人大常委会。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旗财政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分别编制决算草案,由旗财政部门汇总,经旗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旗人民政府审定。旗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将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预算材料相应的决算材料及有关报表。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二十七条 旗人大常委会对旗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八条 旗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旗财政部门应当向财经委提交决算草案及相关材料,旗审计部门应当向财经委提交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含园区管委会审计情况)(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九条 财经委应当应当参照旗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情况报告,对决算草案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向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旗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五日内,将决算草案的修改情况向财经委反馈,涉及园区管委会的问题,由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反馈,审查报告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旗人民政府应当在旗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旗本级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提交旗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条 决算经批准后,旗财政部门及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旗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旗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旗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本级决算进行审计,园区管委会需单独审计,并在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园区管委会审计情况需单独列出)。

       第三十三条 旗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重点项目资金以及部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可以要求旗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可以在审计工作报告中一并反映,也可以单独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旗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限时纠正、处理,涉及园区管委会的,由园区管委会及时纠正、处理。同时,应在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旗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旗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旗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旗审计部门应当在旗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后的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旗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