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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2

       (2015年11月13日鄂托克旗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和责任政府,加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旗人民政府应该报告的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二) 旗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进展落实,实施情况和旗政府阶段性的重要工作报告旗人大常委会。

       (三)列入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的各项政府工作报告。

       (四)旗人民政府制定或者修改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农、牧、林、水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措施,报告旗人大常委会。

       (五)依法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要及时办理,在法定办理期限内答复代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报告旗人大常委会。

       (六)明确应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七) 旗人大常委会和旗人民政府研究后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情况。

       第三条 报告方式

       根据事项内容、紧急程度和有关要求,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重要事项征求意见会上报告。

       第四条 报告人

       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般由旗长或分管副旗长报告。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重要事项征求意见会上,可由副旗长或委托旗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旗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 报告程序

       (一)由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商定报告的事项和形式。

       (二)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已确定的报告事项和时间,提出报告人名单,报请旗长和相关副旗长审定。

       (三)报告的事项必须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四)报告人、报告事项确定后,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给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五)报告人、报告事项确定后,如遇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有关调整事项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与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进行沟通协商。

       第六条 报告时间

       (一) 按照法定时间旗人民政府一般每两个月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重要工作情况。

       (二)如遇特别重要或紧急的情况,可临时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及时听取报告。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如旗长委托旗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工作的,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衔接与落实工作。

       (二)报告所涉及的具体事项,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联系落实。

       第八条 “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旗人民政府重要专题会议以及旗政府组织的现场观摩、考察调研等重大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旗人大常委会、人大工作委员会领导参加,并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有关会议、调研等形成的文字材料及时上报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无论是对人代会期间人大作出的决议和决定,还是对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都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联系办公室或相关委员会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真正做到让人民代表满意。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要酌级上报,材料报送人大办公室和相关委员会。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年初安排部署工作会议和年终总结性大型会议都要邀请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相关委员会领导参加,工作安排和年终总结所形成的重要文件都要上报人大办公室和相关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工作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