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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30

鄂托克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 

    

2023年6月29日鄂托克旗第十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联系群众是畅通民意诉求的有效途径,人大代表通过各种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地了解社情民意、了解群众的要求和愿望,集中民智民力、凝聚民心民意,既可以使人民群众的要求得到及时的表达,同时为党和政府的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广泛、真实的信息。 

  (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从制度层面对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形式、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人大代表的民主法治理念,提高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二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市委旗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安排。 

  (二)了解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围绕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安排,征求代表所在单位、行业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调研等作准备。 

  (四)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参加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 

  (五)了解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人民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地区和谐稳定。 

  (六)向原选区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 

  第三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形式 

  (一)代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镇人大主席团指导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或专业代表小组。代表小组设召集人,负责本小组代表活动的召集、组织和联络服务工作。各代表小组每年组织活动不少于四次,每次活动都要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考勤、有记录。 

  (二)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苏木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区的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会议。代表每年回原选区列席或参加有关会议不少于两次。 

  (三)代表应积极参加原选区所在苏木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各项代表活动。代表参加原选区所在苏木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每年不少于两次,参加选民接待日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代表不在原选区行政区域工作的,每年应当回原选区参加代表活动不少于两次。 

  (四)代表要加强同下级人大代表小组和原选区行政区“代表之家”的联系,每名代表至少联系一个代表小组或“代表之家”,并参加他们的活动。同时,代表要深入开展“双进双入”(即代表进社区入户、进村入户)活动。 

  (五)代表也可以通过设置代表信箱、公开联系方式等多种形式,收集和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要求 

  (一)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时,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二)代表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过程中,发现有关问题时,应当在代表职权范围内推动问题的解决,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对于需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组织重视的问题,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机构的协调下,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组织反映;对于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问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协调、安排,可以开展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活动;对于需要由本级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书面提出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机构交办并督促办理。办理答复情况代表应当及时反馈给原选区或相关的人民群众。 

  第五条 代表应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一)代表应当回答原选区对履行代表职务情况的询问,届内向原选区报告执行代表职务情况不少于两次,可以采取口头汇报或书面汇报等方式进行,具体工作由原选区所在苏木镇的人大主席团组织。 

  (二)原选区所在的苏木镇人大主席团应当每年向代表本人通报执行代表职务情况,对不认真履行代表职务的,要进行教育引导。 

  (三)原选区可以对代表执行职务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 

  (四)代表应当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其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人民群众关于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询问。 

  第六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保障 

  (一)代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情况实行登记制度。代表原选区所在的苏木镇人大主席团应当每年年底将代表年度履职情况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机构,予以备案。 

  (二)代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代表执行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对于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负责组织活动的单位应当支付代表差旅费和补贴等费用。少数民族代表执行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 

  (三)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苏木镇人大主席团应当为代表联系原选区和人民群众创造便利条件,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考评 

  (一)建立代表履职档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机构要建立代表履职档案。把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姓名、联系方式、人民群众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与联系时间、联系地点、活动等内容一并进行综合评定,纳入代表履职档案,并反馈给代表所在的苏木镇党组织、人大主席团,作为代表连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认真履行代表职务的,原选区所在的苏木镇党组织、人大主席团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原选区可以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机构每年应召开一次代表联系原选和人民群众工作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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