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实施办法
(2017年8月22日鄂托克旗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8日鄂托克旗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旗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后履职情况的监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促进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履职报告对象由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任期满一年的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中提出,报经旗委同意后,由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旗人民政府和履职报告对象。
第三条 履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情况;
(二)履行本部门主要职责,完成旗委、旗人民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三)贯彻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四)落实旗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办理旗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五)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履职报告对象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履职情况报告,回答询问并听取审议意见。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履职报告进行审议后,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履职报告审议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履职满意度测评结果报旗委,同时抄送旗人民政府和旗委组织部。
第五条 履职报告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成立由旗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旗人大代表为成员的工作组。
(二)工作组赴履职报告对象所在单位召开动员大会。会议议程主要包括:通报报告履职工作实施方案、旗人大常委会领导作动员讲话、履职报告对象表态发言等。
(三)动员会后工作组及时在鄂托克发布等媒体对履职报告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向社会征询意见、建议,并负责收集整理意见、建议。
(四)旗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履职报告前,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带领工作组开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走访、发放调查问卷、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和掌握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并形成调研报告,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五)履职报告对象按照履职报告规定的内容,运用具体事例和翔实数据,实事求是地撰写履职报告,报送工作组审定。
(六)履职报告对象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履职报告。
(七)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对履职报告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获得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80%的,总体评价为“满意”;获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60%的,总体评价为“基本满意”;获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低于常委会组成人员60%的,总体评价为“不满意”。
(八)常委会会议后相关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和测评结果进行整理,经主任会议审议后由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反馈履职报告对象进行整改。
(九)履职报告对象根据审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旗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十)履职报告对象在审议意见印发后两个月内书面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旗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就履职报告对象落实审议意见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十一)总体评价为“基本满意”的,履职报告对象在主任会议上作整改情况报告,并回答询问。
(十二)总体评价为“不满意”的,旗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听取整改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整改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新报告履职情况的对象。第二次报告履职情况仍为“不满意”的,旗人大常委会向旗委提出工作岗位调整建议。
第六条 履职报告工作在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旗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工作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