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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托克旗人大常委会机关厉行勤俭节约规范“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2

       机关各委、办:

      《鄂托克旗人大常委会机关厉行勤俭节约规范“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经旗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大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16日

       鄂托克旗人大常委会机关厉行勤俭节约规范“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旗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巩固和深化机关厉行节约工作成果,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禁公款出国(境)旅游

       1.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

       2.严禁以公务为名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观光。

       3.严禁机关干部“搭车”参加跨地区、跨部门(行业)团组出国(境)旅游、培训、考察等活动。

       4.机关干部不得通过旅行社及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境)团组联系或购买邀请函。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

       1.严格执行《内蒙古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市、旗关于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标准配车。

       2.按照目前市、旗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范围、数量和标准,不再增加公务用车。

       3.调研员、副调研员按相关规定不配备公务车,公务活动用车由办公室安排调度。

三、严控公务费用支出

       (一)严格审批外出学习、培训和出差

       1.严格控制没有实际内容的外出学习、培训。如确需外出学习、培训的,由常务副主任审核、报主任审批。

       2.因公出差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游、增访与任务无关的地区,禁止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二)加强公务经费管理

       1.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的原则,严格财务预算管理,大力压缩行政经费,从严控制相关支出。

       2.规范公务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推行公务卡刷卡支付制度。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全部用公务卡结算。

       3.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4.机关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实报实销,公务出差在出差结束后三日内核销单据。

       (三)严格规范公务用车使用

       1.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和调度。要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首先保证常委会领导公务用车,其他工作人员用车应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由办公室合理调度。

       2.严禁公车私用。公车一律不准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3.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职业道德,严禁酒后驾车,不带故障出车,确保行车安全。因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闯红灯等造成扣分、罚款或交通事故等后果,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4.公务车辆实行派车单管理。每次出车都要如实填写派车单,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留存归档。

       5.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维修(保养)要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车辆确需维修(保养)时,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常务副主任批准后,到定点厂家维修(保养)。

       (四)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

       1.公务接待要厉行勤俭节约,严禁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未经同意擅自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2.实行先审批后招待制度。属于政府接待办负责接待的活动,由办公室填写《鄂托克旗公务接待审报单》,并与旗接待办做好对接工作;属于常委会及机关接待的活动,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常务副主任审批。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和陪餐人数。

       3.严格落实午间禁酒的有关规定,在中午进行的接待活动,一律不安排酒精类饮品。

       4.单位因加班需要可安排工作餐,标准每人不超过30元。

四、加强监督检查

       办公室要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支出较大的,实行警示提醒;对弄虚作假、奢侈浪费、中饱私囊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鄂托克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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