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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苏木乡镇街道妇联工作经费保障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6

建议编号:第 59号

提建议人:杨其其格

建议标题:关于落实苏木乡镇街道妇联工作经费保障的建议

代 表 团:木凯淖尔镇代表团

承办单位:旗财政局

联系电话:13704777286

邮寄地址:木凯淖尔镇人民政府 邮编:016107

建议内容:

       妇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承担着组织、宣传、教育、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工作职责。近年来,我旗各级妇联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扶持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引领妇女投身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半边天作用。但由于工作经费缺乏,致使基层妇女组织许多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和制约。

为了充分发挥基层妇联在直接联系妇女、服务妇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2015年,全区、全市相继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基层妇联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内财行[2015]27号),《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基层妇联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21号)。文件明确规定加强旗县苏木乡镇街道妇联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苏木乡镇街道妇联工作经费的保障力度,按妇女人口1.5万以上的每年不少于3万元、0.5万~1万人的每年不少于2万元、不足0.5万人的每年不少于1.5万元,将苏木乡镇街道妇联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盟市、旗县市区妇联工作经费要在现有经费保障的基础上,按照妇女人口数每人每年一元钱标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妇联专项工作经费的落实,是基层妇联开展“双学双比”、“妇女之家”创建、寻找“最美家庭”、救助贫困母亲、家庭文明建设活动等工作的生命线,是基层妇联有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的物质保障。

       建议:把苏木乡镇街道妇联工作经费(按照妇女人口数每人每年一元钱标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提高,为妇联组织履行职能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妇联组织开展妇女创业就业、妇女教育培训、妇女维权、基层妇女组织建设等工作,各级妇联组织要切实解决妇女儿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扩大妇女工作覆盖面,真正实现基层妇女工作“有人干事、有阵地做事、有钱办事”,有效解决妇女儿童工作“做工作、先找钱”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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